34.北京明伦公益基金会公益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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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伦公益基金会公益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为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证基金会公益项目顺利进行,加强公益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公益项目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公益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       预算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部门应根据项目总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理事会批准及资助协议签署后,无重大原因,不得修改预算。如有特殊原因,在不突破预算总额的情况下,调整各项目内的预算。需由项目执行人员提出申请,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并经捐赠人认可后报财务部备案。

2.       合同签订

基金会接收捐赠时,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在实际收到捐赠后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使用捐赠资产时,也应与受助单位签订资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捐赠资金的拨付

捐赠人按照捐赠合同约定,将捐赠资金拨付到基金会账户。基金会将根据与受助单位签订的资助协议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单位。

4.       专项管理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部门要对项目资助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专户明细账核算,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费用。

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核算和反映项目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并严格执行预算。按照资助协议约定,定期向基金会提交和该项目有关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收支明细表、报告项目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等财务信息。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资助机构应当责成有关项目管理人员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整改的措施,并报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基金会相关制度流程进行内部报告。

财务人员在办理资助项目费用报销事项时,原始单据须为合法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统一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

1、       报销事项的票据须有经济事项的说明文件,如:购买的物资应当有物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并标注清楚所有者、使用方式、使用者,折旧、报废的相关事宜;支付车费报销,应当在发票上注明事由、始发地及到达地点;会议费发票报销,要出具参会的文件或通知;支付餐费,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写明事由、就餐人数,日期)等。

2、       报销票据须经经办人、财务主管复核及有权审批人签字后,方可由出纳按规定办理报销。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即未经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大小写不一致,字迹有涂改的发票;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等有瑕疵的发票;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予以报销。

3、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其他会计资料要建立档案,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会计记录准确、清楚、整齐,没有涂改、刮擦的迹象。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4、       项目专项款支出的明细账,记录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列支的真实用途。

5、       项目完成一半以上的计划内容后,项目执行机构应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包括项目收支明细表、项目资金分类汇总表在内的中期报告,项目资金分类汇总表按实际公益捐赠支出、人员开支、交通费及其他支出等进行分类汇总,单笔金额500元以上的支出需提供资金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

6、       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执行机构提交的中期报告进行检查评估(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合格后,根据《项目资助协议》拨付原则拨付下一笔资助资金。

5.       项目决算、监督及检查

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结束后,将项目实际发生资金支出分类并汇总,结算出实际发生金额。按实际公益捐赠支出、人员开支、交通费、其他支出等进行分类核算、汇总后,报基金会项目部。

基金会项目部将该项目预算表与结算表进行比对,并对项目实施的财务核算管理情况给出初步的评估意见。

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实地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检查项目执行机构的财务账目,对其项目资产进行清理、核对。项目执行机构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检查人员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检查人员正常行使权力和开展工作。

基金会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侵占、不当使用项目资助资金。基金会对违背受助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执行机构,可采取缓拨资助经费、停止拨款、追回已拨资助经费、中止项目、撤销资助项目、取消其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

6.       项目财务资料报送及档案管理

(一)项目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1、       项目中期报告提交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中期财务报告;

2、       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3、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报表,应报基金会项目部批准,按项目部通知报表报送日为准。

(二)项目资料档案管理

项目执行部门在项目结束后,应将项目总结报告、录像、照片、项目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交至基金会项目部存档。基金会项目部或聘请的中介机构根据项目组交来的资料并结合通过实地考查、电话询问等方式获取的资料对该项目进行最终评估,验收合格后基金会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

项目执行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及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7.       采购与费用支出管理

受助单位应加强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降低采购成本。

项目发生的采购费用支出,应严格按照受助单位和项目执行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各项支出应当由经手人签字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根据受助单位和项目单位支出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执行。

8.       资产管理

受助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设备、物资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出库手续,登记入账,并妥善保管。项目执行完毕,及时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9.       附则

办法解释权属北京明伦公益基金会秘书处,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35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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